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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37天转为取保候审有案底吗
2023-09-15 01:21:1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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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37天不会通知取保候审的时间,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至于刑拘37天,哪天通知批捕,就要看机关的办案效率了,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间,查清犯罪事实,则应当尽快的向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可能不用等到第37天的时候。按照规定,机关申请逮捕后,会在7天内做出回复。1、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最长期限是37日,这是不全面的认识。不同的案件,转逮捕的最长期限不同(分别是14日、17日、37日),具有三种特定情形的转逮捕期限才是37日;2、如果案件属于转逮捕期限是37日内的案件,也是在37日内,并非一定要等到37日,有时候20日就逮捕了;3、逮捕后,一般要2个月内才送到审查起诉(具有特定情形的,最长期限可达到7个月);4、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决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会立即释放。

一、一个刑事案件要经过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将这三个阶段的期间加起来,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

1、侦查阶段(14天至8个月零7天不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分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间与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间。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后,认为需要逮捕的,最迟应在30天内(普通情况下为7天内),提请批准逮捕。最长应在7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间最长为37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两次,每次延长2个月。

综上,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为逮捕前的37天加上逮捕后的2个月,合计约3个月零7天;复杂案件为4个月零7天;重大复杂案件为8个月零7天。

2、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至3个半月)

案件到之后,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最长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亦即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连同补充侦查的时间最长为3个半月。不需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为1月个至1个半月。

3、审判阶段(20天至2个半月)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亦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0天内审结;普通案件1个月至1个半月宣判;重大复杂案件最长审理期限为2个半月。

二、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是什么

取保候审最佳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37天以内。

这是因为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正是37天,拘留期间,机关必须向人民提请批捕,一旦检察机关在37天内批准逮捕,就说明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很高。刑事案件中,公、检、法作出的程序性决定对案件进程存在重大影响,如果机关接受犯罪嫌疑人申请,对其取保候审,说明案件没有造成严重犯罪后果,甚至并未构成刑事犯罪,很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间,尽力争取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九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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