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20万元(含)以下部分)
1、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自负25%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二.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1、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
2、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
3、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