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当然可以增加仲裁诉求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仲裁前置的有哪些内容
1、仲裁前置原则的适用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3、司法实务中,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起诉的,人民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二、仲裁没提出的请求,可以提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即对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只能针对劳动仲裁的诉求。但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原来仲裁阶段的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时,则经认可后会被受理并合并审理;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的争议,应当先申请仲裁,就算向增加诉讼请求,也会被驳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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