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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能增加被申请人吗
2023-09-22 21:55:5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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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当然可以增加仲裁诉求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在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相一致时,由劳动者个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员则无权起诉。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也无从审理。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它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劳动保险、资金等;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等;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是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等,还包括劳动争议的证据事实,即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切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起诉。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效力,当事人也无权向人民提起诉讼。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则应向人民提供证据予以说明。

凡是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人民应当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提交起诉状。

二、不受理的劳动案件有哪些

1、不受理的劳动案件如下:

(1)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不予受理。

(2)当事人向人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3)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2、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

(3)必须是受诉管辖的范围;

(4)符合诉讼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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