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适用。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