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纠纷 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 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 (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调解,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三、处理,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四、 诉讼 ,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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