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下财产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
1、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
2、由企业占有、使用,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3、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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