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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第三人是指谁?
2024-07-17 06:39:2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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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的资格及其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重要性。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具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起诉。确定第三人资格的要件包括参与时间、与案件利害关系和为维护合法权益参与仲裁或诉讼。第三人的参与对于纠纷处理效率和保护各方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分析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与他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依法起诉到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虽然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但只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只可以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资格

确定第三人资格,应看以下要件:

(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尚未作出终局裁判之前

(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可由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也可由争议各方申请追加,也可由仲裁机构或人民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对于提交纠纷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第三人及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很必要。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与当事人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尽管劳动争议仲裁是进入诉讼前的程序,但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法向起诉。在诉讼程序中,只能审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的请求,而不能全面审理劳动争议。确定第三人资格需考虑参与时间、法律利害关系和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第三人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对于纠纷处理效率和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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