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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深度解析
2024-07-17 06:48:22 责编:小OO
文档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规定为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最新修改,在此之前,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说,刑法修正案对于开设赌场罪提高了量刑幅度,对此,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的行为,按照之前较轻的规定处理,在修正案生效之后的行为,才按照新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办理跨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跨境犯罪的认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的;

2.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的;

3.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的;

5.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场所、提供赌资、设置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该意见是2020年10月16日生效,但该意见属于法律适用上的规定,不同于刑法规定,不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该意见是对刑法条文的适用方法的规定,在该规定颁布之前,刑法也应当如此适用,该规定只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将其落实而已。

二、开设赌场罪与罪的区分

1. 开设赌场罪可以理解为设立、运营场所的行为,设立、运营行为一般具有系统性,即行为人应当为参与人员的行为创设一系列条件、提供一系列便利、服务,就线下实体赌场来说,一般有专门的服务人员,参赌人员与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往往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开设赌场人员通过设立、完善这种服务关系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获利金额相对较大,赌场规模也比较大;罪中,聚众人员与参赌人员一般不存在这种服务关系,聚众的人员一般只是提供场所、制定规则、亲自参与活动,这种情况下,聚众人员并不必然能够获利。

2. 大部分的开设赌场犯罪都具有固定的场所,即开设赌场人员是以为人员提供专门服务为内容,是为了参赌人员参与提供便利而存在,其场所具有固定性才能够充分满足参赌者的需求,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人往往相对固定且具有明确的分工、形成专门的层级,而聚众往往在时间具有随机性、地点上具有临时性,且人员不具有固定性。

3. 实践中,开设赌场罪中的场所一般具有相对公开性,即符合一定条件即可以在赌场内参赌,但是聚众一般是小部分人私下开展的活动,不具有公开性,一般局限于聚众者的交际圈。

三、澳门太阳城赌厅系列案件的犯罪模式

相关行为人的主要行为模式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

1.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

2.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

3.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提供资金担保服务。

上述1、2两种模式理解相对简单,容易出现理解偏差的是第3种情形,且实践中,第三种情形出现的相对较多,在此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讲解:

华某开设赌场案:华某利用李某在澳门银河太阳城赌厅注册的账户,为赌客提供港币筹码,供赌客在澳门银河太阳城等赌厅,按照洗码总数约0.1%的比例赚取佣金,并在境内结算,收取赌客支付的人民币独资。

根据该案件抽象犯罪构成:1.行为人利用自己或者他人开设的账户;2.行为人为他人提供筹码;3.从他人洗码总数中赚取佣金。

提供资金担保:部分行为人提出,自己的行为不具有提供担保的性质,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在澳门赌场,往往是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筹码的,行为人使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供筹码进行,实际就是提供资金担保的行为。

四、基本辩护思路

1. 行为定性之辩:即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综合分析其是否能够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是否可以将量刑较重的开设赌场罪变更为量刑较轻的罪;

2. 犯罪数额之辩: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数额与量刑密切相关,办案机关可以调取澳门赌场相关后台数据,但如果行为人除了为他人提供账户、筹码之外,自己也参与了活动,那么就应当将行为人自己的数额从总的犯罪数额中扣除;

3. 违法所得数额之辩:违法所得与量刑以及后续退赃数额相关,对犯罪数额的辩护不仅可以帮助行为人争取更低的量刑,而且可以减轻行为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犯罪数额、违法所得之辩往往涉及大量证据的认定问题,需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仔细查阅案件卷宗,根据案件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4. 地位之辩:即行为人在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的辩护,对于从犯,可以比照主犯减轻处罚,争取从犯地位,对于行为人量刑至关重要;

5. 其他罪轻之辩:包括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是否处于初犯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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