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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挪用怎么样认定
2024-07-17 06:45:2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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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中的共犯的区分:

(1)要从挪用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2)要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划分。即凡是在挪用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共同犯罪的,或在实施挪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应认定为主犯;而在挪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认定为从犯;被迫参与挪用共同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3)要从获利、分赃情况上进行区分。即一般来说,分得赃款比较多,获利较大的应定为主犯:分得赃款较少、获利较小的,应定为从犯;分得赃款最少、获利最小的,应定为胁从犯。

2、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的挪用中的共犯的区分:

(1)从挪用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进行区分。即如内部人员勾结外部人员将挪用的交与外部人员使用从而获利的,应认定内部人员为主犯,外部人员为从犯;如外部人员提出共同犯罪的,就应看他们在具体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考分赃、获利情况。在对挪用罪的共犯进行认定的时候,并不是一定要求共犯人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意味着即使是普通人也是可以构成挪用罪的共同犯罪的。

(2)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区分。

(3)根据获利、分赃的情况进行区分。其次,应当根据挪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定和是否分赃获利,对其应承担的数额分别加以认定。

(1)在挪用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赃的,按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数额,已经归还的,予以收缴按照事先约定分得的非法所得。未归还的,根据事前约定。各共犯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收缴其非法所得。

(2)在挪用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实际上没有获利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已经归还的,根据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挪用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

(3)在挪用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赃,而在获利后已经分赃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已经归还的,按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发时未归还的,根据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没收其非法所得。

(4)在挪用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在获利后没有来得及分配,就被有关部门或机关查获控制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未受损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受到损失的则按比例退还或赔偿。

(5)在挪用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事后也没有获利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照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案发时未归还的,按不同比例退还或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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