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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情形
2024-07-17 06:46:1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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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回避制度,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特定情形下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决定由相应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可申请复议一次。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形式。自行回避是司法人员主动退出诉讼活动,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要求回避,指令回避是相关机关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回避制度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中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回避?

《刑事诉讼法》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回避的决定由谁作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回避的种类有哪些?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检察机关、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的规定,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自行回避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相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指令回避是当相关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但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时,相关机关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这些回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确保案件公正处理,消除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五条 人民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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