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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建房屋拆迁:如何处理违章建筑?
2024-07-17 06:58:41 责编:小OO
文档


北京自建房拆迁规定,违章建筑不可得到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非法手段迫使搬迁。违建拆除程序包括认定、责令拆除、复议或诉讼、强制拆除等步骤。无论是自建房还是商品房,若属违章建筑,通常无法获得补偿,起诉或投诉也难以获得救济。

法律分析

一、根据北京自建房拆迁违章建筑可以得到补偿吗?

1、根据北京自建房拆迁,违章建筑不可以得到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一般违章建筑的强拆流程是怎样的?

1、城市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县级以上责成程序----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县级以上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2、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乡、镇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乡、镇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通常来说,不管是自建房、还是商品房,若是被拆除,都会获得一笔补偿金。但若是房屋属于违章建筑,那么将不会获得相应补偿,对于此类没有获得补偿资格的情形,即使向起诉、或者是向相关部门投诉,通常也并不能获得救济。

结语

根据北京自建房拆迁,违章建筑不可以得到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同时,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于违章建筑的强拆流程,根据不同区域的规划区,程序略有差异,但一般包括违建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或诉讼、强制拆除等步骤。对于没有获得补偿资格的违章建筑,即使诉诸法律或投诉相关部门,通常也难以获得救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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