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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属于抽逃出资罪吗判决书
2024-07-17 06:59:5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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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可能会构成抽逃出资罪。利用公司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

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将构成抽逃出资罪。

一、p2p网贷公司投资风险

1、简单自融模式,大多采取高息、拆标的手法,利用投资者的逐利心理进行融资。以钱某创投为例,平台大部分借款者都是浙江瑞安的身份证,而用以抵押的房产、车以及土地也全部位于瑞安。交易资金链显示该公司只有一个账户,其余均为平台控制人王某的个人账户,大部分资金都经由王某的个人账户流向浙江。

2、多平台自融自担保模式。平台控制人同时建立了多个平台,平台之间资金互相拆借,用于满足自融需求。平台和担保公司属于同一个老板或集团公司。

3、短期诈骗,多利用投资者赚快钱的心理,采用充值返现,“秒标”“天标”等形式吸引客户投资,然后在第一个还款周期到来之前便卷款潜逃,存活时间很短,最短的仅1天。以淘某贷为例,上线仅1周就倒闭,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直接到了公司账户,并且立即转移到私人账户。

4、“庞氏”。投资者的款项并没有进入真实的借款者手中,而是在平台上进行空转,资金始终控制在平台控制人和股东的账户中,最后平台支持不下去或者得到足够收益以后,实际控制人就卷款潜逃。以鹏某贷为例,平台收益率一直在30%以上,平台所属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款项直接汇入了平台老板账户,但平台除了提供部分资金给虚假投资者和用于还款以外,并没有汇款给任何借款者,资金基本处于空转的状态,尤其是在平台倒闭前两个月里,这种趋势更加明显。

二、抽逃出资罪产生的方式有哪些

抽逃出资罪产生的方式: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三、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壳经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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