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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公司多久可以更改名字
2024-07-17 04:56:10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介绍了营业执照公司名称更改的规定、营业执照办理后多久办税务登记以及营业执照办理需要满足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其名称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一般情况下,公司在成立一年后,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公司名称进行更改。公司一般成立的第一年不允许变更名称的,但是成立第一年之后,公司可以根据其具体相关需要变更名称,从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一、关于营业执照公司名称更改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其名称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一般情况下,公司在成立一年后,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公司名称进行更改。公司一般成立的第一年不允许变更名称的,但是成立第一年之后,公司可以根据其具体相关需要变更名称,从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申请变更登记。满足条件携带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公章等材料即可改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办理后多久办税务登记

营业执照办理后30日内办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三、营业执照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营业执照办理需要如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股东限定为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而且必须一次到位,不得分期缴足。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营业执照公司名称更改的规定以及营业执照办理后多久办税务登记和营业执照办理需要什么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其名称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一般情况下,公司在成立一年后,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公司名称进行更改。公司一般成立的第一年不允许变更名称的,但是成立第一年之后,公司可以根据其具体相关需要变更名称,从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申请变更登记。满足条件携带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公章等材料即可改名。营业执照办理后30日内办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营业执照办理需要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等条件。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 第五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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