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关于201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公告
2024-07-17 08:13:50 责编:小OO
文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14号 关于201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公告 2010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现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合格条件的予以降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撤销资质。不合格企业在整改期间暂停新接工程,不能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待整改、自查合格后,将本企业的《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自查报告、附件资料等整套资料,在2011年5月22日前报送至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在鄂及在省工商注册企业的资料直接报送至省建管局接受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意见,分批公告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二、检查结论为撤销资质的,应于公告之后10日内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送至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鄂及在省工商注册企业的资质证书直接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销毁,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1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xls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