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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的法律问题概述
2024-07-17 08:16:16 责编:小OO
文档


旅游纠纷处理规定:设立统一投诉受理机构;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消费者协会、投诉机构和调解组织可调解纠纷;纠纷中可推选代表参与解决。

法律分析

对旅游纠纷的处理,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三是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可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四是纠纷中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县级以上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作了规定。

对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的必要性

旅游消费是最终的消费,也是大众化的消费。因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难免发生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由于旅游业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涉及一百一十多个行业,同时还涉及工商、安监、、消防、卫生、交通、质监等二十多个部门的职责。当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时,往往会遇到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投诉的现象,如在旅游过程中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等,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所以本法在对旅游业管理的规定上,采取了与其他许多法律略有不同的规定方式,即没有规定由一个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而是明确在一级,由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在地方,则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因此,有关旅游者投诉的受理、处理等工作,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提起诉讼。

结语

本条对旅游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途径,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解决纠纷提供了多种选择。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设立和工作职责规定,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旅游者可以寻求公正解决纠纷的机会。此外,纠纷中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还可推选代表人参与解决。这些规定为旅游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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