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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一般原则
2024-07-17 08:00:5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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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贯穿于建筑法的始终,指导建筑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的总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我国建筑法的一般原则:

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原则

①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②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应当贯彻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③建筑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保证质量和安全。

④明确建筑活动各有关方面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的责任。

2、扶持建筑业良性发展原则

3、法治原则

①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②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必须依法进行。

③合法的建筑活动受法律保护。

一、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由谁承担责任

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进度看,有的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有的发生在竣工验收时。

从质量争议的部位看,有的质量缺陷发生在隐蔽部位,有的发生在非隐蔽部位。从隐蔽工程须经建设单位验收方可进行隐蔽的法律规定来分析,质量缺陷发生在隐蔽部位或非隐蔽部位,其法律后果有很大的区别。如果建设单位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因此发生的质量缺陷,如果属于非隐蔽的缺陷,一般应认定建设单位认可其非隐蔽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而属于隐蔽部位的缺陷,依法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从工程质量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来看,有的案件只有一方责任人;有的则属于当事人负有混合过错责任,要按过错大小来分担。就混合过错来看,有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混合过错,有的是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有混合过错。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承包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包人应当保证其所完成的建设工程工作成果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如果出现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返修和损害赔偿的责任。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二、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法律规定有什么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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