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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草原立案规定
2024-07-17 07:58:4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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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破坏草原的立案标准由《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进行详细规定,如犯罪嫌疑人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则立案标准为二十亩以上;如果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则立案标准为十亩以上,且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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