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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4-07-17 09:31:38 责编:小OO
文档


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人身。

1、现场勘验

(1)保护好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机关派员勘验。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机关或的证明文件。

(3)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周围的群众、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等调查访问,收集、固定和保全各种证据。

(5)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物证检验

(1)必须及时、认真、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2)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1)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

(1)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

(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一、侦查实验的程序是什么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检察长对自侦案件也可批准进行侦查实验。

(2)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3)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审查案件的时候,对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退回机关进行,也可以由自己进行。对于退回机关的,也可以派员参加。复验、复查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与勘验、检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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