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允许人民在必要时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人民也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1、可以保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嫌疑人资产冻结与追回探究
合同诈骗嫌疑人资产冻结与追回是保护受害益的重要措施。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当嫌疑人涉嫌诈骗并存在资产转移风险时,采取资产冻结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其将资产转移、转移或隐藏。资产冻结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等环节,需要充分证明嫌疑人存在诈骗行为及资产转移风险。一旦资产冻结获得批准,相关机构将执行冻结措施,确保嫌疑人的资产无法流失。而资产追回则是通过法律程序追回被诈骗的资产,还给受害人。资产追回的过程复杂,需要调查、取证、申请执行等步骤。综上所述,合同诈骗嫌疑人资产冻结与追回是维护受害益的重要手段,为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
结语
保全措施在我国法律中得到充分保障,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资产冻结与追回是重要手段,能有效防止嫌疑人将资产转移、隐藏。资产冻结程序需要充分证明诈骗行为及资产转移风险,一旦获批准,确保资产不会流失。资产追回则通过法律程序将被诈骗的资产返还给受害人。合同诈骗嫌疑人资产冻结与追回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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