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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需进行伤情鉴定吗?
2024-07-17 03:41:4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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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轻伤及其以上的伤害程度,同时也会根据伤者的不同伤情对行为人进行处罚。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都是要做伤情鉴定的。【案例】2012年12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头部受伤,到某某省某某市中医院就诊。刘某某对接诊医生宋某某(被害人,男,时年46岁)称自己可能颅骨骨折,宋某某建议刘某某去其他医院治疗。刘某某对宋某某建议其转院治疗不满,离开十几分钟后返回,拽掉宋某某的眼镜,用头撞击宋某某的口、鼻处,并对宋某某进行殴打,致宋某某2颗牙齿折断,鼻骨线形骨折,构成轻伤。【判决】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就诊时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建议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刑事部分已于2013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嫌疑人在故意伤害案中对伤情鉴定不服怎么办

关于嫌疑人在故意伤害案中对伤情鉴定不服怎么办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知识

而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伤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否需要重新鉴定,须经机关进行审查,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才可以重新鉴定,故犯罪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并不必然会导致重新鉴定,更不会必然改变鉴定结论。

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机关不会因此而撤销立案或不予立案;

但是,如果经重新鉴定,被害人有伤情达不到轻伤,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机关应当撤销刑事立案。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二百三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

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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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故意伤害案中对伤情鉴定不服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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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伤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否需要重新鉴定,须经机关进行审查,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才可以重新鉴定,故犯罪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并不必然会导致重新鉴定,更不会必然改变鉴定结论。

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机关不会因此而撤销立案或不予立案;

但是,如果经重新鉴定,被害人有伤情达不到轻伤,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机关应当撤销刑事立案。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二百三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

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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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机关不会因此而撤销立案或不予立案;

但是,如果经重新鉴定,被害人有伤情达不到轻伤,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机关应当撤销刑事立案。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二百三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

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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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机关不会因此而撤销立案或不予立案;

但是,如果经重新鉴定,被害人有伤情达不到轻伤,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机关应当撤销刑事立案。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二百三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

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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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机关不会因此而撤销立案或不予立案;

但是,如果经重新鉴定,被害人有伤情达不到轻伤,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机关应当撤销刑事立案。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二百三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

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相关内容: 该内容由 张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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