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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法律问题
2024-07-17 03:48:26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被列为国家标准制订计划,并确定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共同编制完成。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贯彻国家的环境保护和垃圾处理技术,对城市(含镇)的生活垃圾处理原则,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原则和要求,对在城市规划各阶段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

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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