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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流程
2024-07-17 06:02:39 责编:小OO
文档


林业行政处罚流程如下所示: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立案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依法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经调查发现没有违法事实的,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撤销立案

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

经调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经调查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被处罚人,按要求填写《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并取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上级交办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的单位应当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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