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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2024-07-17 06:02:3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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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虽然也存在着砍伐森林的情形,但是不至于滥砍滥伐,故而古时的社会环境依旧很好,但是在现代生活中,不少人为了经济利益,而损害林业,此时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并且会按照

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制定的规定,进行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制度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长沙市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二条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四条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局监察室应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按照本细则第四条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批准。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通过局网站公开,也可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间不少于2年。

第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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