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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4-07-17 14:23:3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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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走私废物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二)划清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

3、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用作原料,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罪属概括性罪名而非选择性罪名。主要考虑三点:

1、罪状与罪名有密切联系,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但罪状并不等于罪名,罪状包含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之中,是对某种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状与罪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本罪的罪状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而“走私废物罪”就是对本罪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选择性罪名属于性质相同的犯罪。某一种行为虽然触犯某种犯罪的多种不同行为方式、多种不同行为对象,但由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大致相当,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因而采用选择性罪名。

3、走私废物罪与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第一、二款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用语不一致,主要由于刑法对后两种犯罪的对象作了特别规定。

(四)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

(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在实际案件中,对走私废物罪的处罚也是非常严厉的。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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