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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过错责任吗
2024-07-17 09:45:1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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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属于过错责任,属于一方故意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所谓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和保护义务。先契约义务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先契约义务是法定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诞生地——德国司法界普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便法律没有精准、恰当的规定,也允许采取类推适用。正因为先契约义务的效力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

2、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并非存在的法律义务,而是附随于合同义务而存在。只有当事人善意履行了先契约义务,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因此,先契约义务与合同义务之间具有因果条件关系和时间序列性。

3、先契约义务不是给付义务。先契约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另一重大区别在于它不以给付为内容,这是因为先契约义务是合同成立之前缔约方所负的义务,而给付义务是合同之债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合同未成立之前,当事人之间不会有给付义务。

一、单合同和双合同有什么区别?

1、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合同当事方均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3、只有双务合同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4、只有双务合同才有风险转移的问题,因为这里的风险指的是价金风险,而单务合同不存在对价。

5、理论上,一般对双务合同设计解除权才更有意义,因为解除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将非违约方当事人从债务中出来,即免除其为对待给付的义务。如果是单务合同,一般会赋予债务人撤销权或抗辩权以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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