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规定了退耕还林的范围,包括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平原区和沙化耕地。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并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基本农田、提高粮食产量、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这些规定是《退耕还林条例》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退耕还林的范围有:
1.山区、丘陵区;
2.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
3.平原区;
4.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退耕还林的范围有哪些,有没有法律依据
拓展延伸
退耕还林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退耕还林是中国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林地覆盖率而实施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规定,退耕还林的范围主要包括农田、草地等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涉及到土地利用变更、生态修复、植被恢复等方面。退耕还林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退耕还林的目标、原则、程序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退耕还林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发布配套和文件,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确保的有效执行和效果的实现。
结语
退耕还林是中国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林地覆盖率而实施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规定,退耕还林的范围包括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和风沙危害严重的沙化耕地。《退耕还林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并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水土流失防治、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粮食单产提高、农村能源建设和生态移民相结合。退耕还林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相关部门也会发布配套和文件,以确保的有效执行和效果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五十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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