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事人对有关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