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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女方的礼金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7-17 15:53:0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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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赠送女方的礼金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考虑合理分割。若男方赠送的礼金属于彩礼,女方不一定需要返还,但具体情况需考虑双方的婚姻登记、共同生活等因素。彩礼一般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婚姻不成立,可要求返还。但在实践中,根据双方利益和保护弱者原则,可能会酌情减少返还数额。非彩礼的礼金通常被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一、男方给女方的礼金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男方给女方的礼金钱属于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男方赠送给女方的礼金等,一般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若男方赠送的礼金属于彩礼,女方需要返还吗?

1、若男方赠送的礼金属于彩礼,女方不一定需要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彩礼钱返还范围

(1)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对方。由此可知彩礼钱是需要返还男方的。

(2)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在结婚前后,男方可能会赠送女方礼金等财物,若是这些财物被认定为彩礼,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女方有需要返还的可能。对于不被认定为彩礼的情形,由于是男方自愿赠送给女方的,故此类礼金通常被认定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方赠送给女方的礼金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女方个人的财产。然而,对于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合理分割。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一般认为女方需要返还男方。但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已同居多年或男方始乱终弃,可酌情减少返还数额。总之,法律对于财产归属有明确规定,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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