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第六十九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厕所改造。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等使用建筑材料的管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性能高的建筑材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和管网。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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