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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期限新标准是什么?
2024-07-17 02:18:28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解析:

在民事案件中,为防止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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