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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立案后,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线索,如何处理?
2024-07-17 03:22:51 责编:小OO
文档


机关立案后抓不到人,应发通缉令网上追逃。立案需满足事实、法律和管辖条件。报警立案不一定需证据,机关会受理并制作笔录。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机关应立即接受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自动投案,并核对无误后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可录音录像。

法律分析

一、机关立案后抓不到人怎么办

机关立案后抓不到人,机关应当发出通缉令网上追逃。网上追逃是指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二、机关立案标准规定

机关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的。

三、报警立案需要证据吗

报警立案不一定需要证据。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报警立案不需要证据,举证责任属于公诉机关的职责;如果是属于自诉案件,报警立案需要证据。但不管是否提供证据,机关都会依法受理并制作相应笔录。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机关在立案后抓不到人时,应采取网上追逃措施,通过与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同时,机关在立案时需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并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报警立案不一定需要证据,但机关会依法受理并制作相应笔录。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情况,机关应立即接受,并进行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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