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专利增加申请人需要补交申请费么
2024-04-17 19:47:46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法律客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