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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回迁房面积补偿标准
2024-04-17 17:55:25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天河区房屋补偿指导价: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为5.5万/平方米,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现状为商铺,产权证记载为非居住用房),补偿标准为10万/平方米。

法律依据:

《广州市南沙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标准指引(试行)》 第四条 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拆一-补一”。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建筑按照1:1比例计算基准回迁安置面积:

1.具有合法产权证明以内部分;2.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的三层半以下住宅建基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

3.符合历史报建要求(含办理村民建房备案等手续)村民住宅建基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以内部分;“- -户-一宅”的认定按照《厂州市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 [2017] 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激励。符合本条第(一) 款第1项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移交房屋的,给予不超过证载面积的30%作为奖励回迁面积;符合本条第(一) 款第2、3项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移交房屋的,给予不超过现状可安置面积的20%作为奖励回迁面积。奖励回迁面积由被补偿人按1500元/平方米标准出资购买。

基准回迁面积与奖励回迁面积之和为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回迁安置面积。为解决回迁安置时每户回迁安置面积与安置户型实际面积差额,按5- 10平方米/栋标准预留安置房面积作为调差面积。

(三)前后一致。符合取得奖励面积条件的房屋建筑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移交房屋的,奖励标准一致;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面积。

(四)成本补偿。无合法产权证明、2009年12月31日后建成、不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的房屋建筑,不予安置,按不高于15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房屋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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