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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无效
2024-04-17 08:10:13 责编:小OO
文档


原告**永汇丰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工集团公司、**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三人**百诚创信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08)海民初字第27259号

原告**永汇丰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科工集团公司

被告**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人**百诚创信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永汇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第三人**百诚创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水、谢-金,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晖,被告产权交易所的委托代理人程*梅、邢*新,第三人百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公司诉称,**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三家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出资1200万元,拥有40%股权,**丰公司出资800万元,拥有26.67%股权,另一个股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出资1000万元,拥有33.33%股权。**丰公司于2008年2月中旬从互联网上获悉**公司在产权交易所将其所占**公司40%股权挂牌交易,首先,**公司在产权交易所处挂牌转让40%股权,意味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并没有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次,**丰公司没有接到**公司出让40%股权的书面通知,**丰公司的代表人与**公司在同一大楼办公,完全可以送达转让股权通知,**丰公司的代表人未收到**公司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公司在产权交易所处挂牌转让40%股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也侵害了其他股东利益和知情权。**公司虽声称对转让股权通知进行了邮寄并公证,但不能证明原告收到了股权转让通知,也不能证明形成了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了**公司财务信息,在**公司没有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的情况下,进行了审计、评估,该审计、评估活动程序违法。产权交易所办理股权交易过程中,违反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在审查要件程序上存在重大过错。现诉至,请求判令:1、认定**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40%股权的交易行为无效;2、维护**丰公司的优先购买权。

被告**公司辩称,1、**公司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履行了通知义务。**公司向**丰公司寄出了通知函,并给其答复期限,**丰公司未予答复,**公司邮寄的地址为**丰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邮件上的电话也是**丰公司代理人之一的电话,完全符合法定程序。2、**公司并未侵害**丰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在挂牌交易后**公司向**丰公司发出通知,在20日内**丰公司并未向**公司提出购买。3、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转让依据,评估机构合法。4、**丰公司的行为是在阻挠**公司转让股权,**丰公司早就知道**公司转让股权的事实,其向产权交易所发过函,**丰公司有时间去行使优先购买权。故请求判令驳回**丰公司诉请,并准许**公司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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