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被起诉后的应诉:若不想离婚的,其可以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充分表达对对方的挽留且不同意离婚,在法庭上可以就夫妻关系尚未破裂为由进行答辩;同意离婚的,可以就双方的孩子抚养权、财产等方面进行答辩,争取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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