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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办理抵押担保是否可以优先用于还款,产生优先权?
2024-04-21 07:37:1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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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后,关于清偿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准。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抵押物优先分配的规定,即先清偿抵押物的拍卖或变卖费用、以及抵押债权,再按照优先顺序清偿其他债权。同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自行约定优先权顺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担保物被拍卖或依法全部变卖后,各种债权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垫还拍卖或变卖费用的; (二)垫还折价、保管、收益管理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的; (三)优先受偿的债权; (四)按照受偿顺序清偿的债权; (五)剩余财产全部归债务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五百七十六条 担保财产实现的价款,除转交给担保人或者债权人以外,还应当垫付必要的费用,并按照下列优先顺序清偿: (一)拍卖费用和变卖费用; (二)抵押权债权和质权债权; (三)担保债权; (四)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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