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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什么案件
2024-04-21 04:10:12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人民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 行政复议案件 管辖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管辖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举例来说,对某国家部委复议维持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和某省局为共同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某基层人民提起诉讼。对某国家部委复议改变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为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中级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管辖 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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