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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申诉书怎么写
2024-04-08 16:59:15 责编:小OO
文档


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某某医院。住所地:xx省xx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某某,女,汉族,xx年11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因之间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xxx)桐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遵义市中级人民于xxx年7月3日作出的(xxx)遵市法民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以及xx省高级人民于xxx年7月14日作出的(xxx)黔民申6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判决和裁定:一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是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驳回申诉申请的

(二)申诉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以及该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申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申诉人现依法提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请抗诉》;

(二)请求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诉人不合理的一审诉讼请求。

申诉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原一二审判决对“伤残等级”认定错误。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不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之规定,被申诉人的损伤情况达不到最低伤残等级,可原一二审判决却认定被申诉人的损伤为“工伤伤残九级”,以致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共有三类伤残鉴定标准,

一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或《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三是《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但是,三类均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在这三类鉴定标准中,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最低,可人身损害的等级标准却较高。根据被申诉人的伤病情况,其行腹腔镜下异物取出手术,完全符合“工伤九级”的鉴定标准,但是,由于本案不属于工伤,故不能够认定其“工伤九级”的鉴定意见,原一二审判决采信被申诉人“工伤九级”的鉴定结论严重错误,本案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进行鉴定。

但由于在此之前已经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被申诉人的损失情况达不到伤残十级鉴定标准,因此,被申诉人便要求鉴定机构按照工伤进行了评定。

2、原一二审对被申诉人的“居住地”认定错误。

本案被申诉人居住的农村,是属于农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记可以证实。因此,原审却认定为“城镇居民”,并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进行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一审过程中,被申诉人虽然提供了一份xx县大汉松骨保健会所和元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但其证明内容也不能够证实其居住在城镇的事实,xx县楚米镇元田村位于xx县城附近,该证明的内容首先不真实,同时也不客观,而且,被申诉人即便在洗足城上班,也不能够得出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的结论。故,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的居住地情况为城镇事实错误。与此同时,原审认定“被抚养人”居住地也为城镇,并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抚养费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原一二审判决对被申诉人的“医疗费”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原一二审酌情认定被申诉人产生了医疗费2000元错误,且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被申诉人主张医疗费用,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明,可是,原一二审却在没有任何依据及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诉人在近两年的时间内产生了医疗费2000元,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第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为取出纱布产生了医疗费14558.40元事实错误,根据被申诉人提供的医疗费12张记载,虽然总计金额为14558.40元,但是,其住院及术前检查的费用合计为11750.80元,对于其他的费用部分,被申诉人一是没有提供相应的病历证明于损害相关,二是根据记载的药品名称体现,多数是属于支路妇科病及其他的检查产生,与本案的医疗损害行为无关。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医疗费用为16558.40元事实错误。

4、原一二审判决对相关损失的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申诉人对原审认定的误工费10536.9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108.61元、鉴定费1200元有异议。认为:一是误工费不应当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认定,应当按照农林牧副鱼业平均工资或者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二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当得到支持,且不能够按照城镇消费性支出计算,原因是本案的被申诉人的损伤情况达不到最低伤残等级标准;三是精神抚慰金也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被申诉人必须是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后,人民才能够酌情裁判精神抚慰金。

除此之外,申诉人对原审认定的“护理费4727.34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11750.80元”没有异议,人民可依法认定。

(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一二审判决对相关损失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对于伤残赔偿金82668.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108.61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等,其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是:被申诉人必须达到最低的伤残程度,如果达不到,即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其次,对于被申诉人主张的误工费10536.90元,由于被申诉人是农民,且自己陈述也是洗足城的服务员,故依法应当按照农林牧副鱼业平均工资或者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审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适用法律错误;第三、对于鉴定费1200元,因是按照工伤标准进行鉴定产生,该费用的产生与申诉人的医疗行为无关,故依法不应当采信。第四、对于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出庭产生的费用700元,因采用的是工伤鉴定标准,与案件医疗纠纷无关,原审判决申诉人予以承担,也同样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现依法提出申诉,请求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并支持申诉人诉请为感!

此致

xx省人民

申诉人:xx县某某医院

(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xxx年八月十三日

一、找到错案的证据如何处理

当事人找到冤假错案的证据后,可以向申请重审,或者请求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抗诉,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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