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