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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征地补偿款怎么处罚?
2024-04-06 06:43:35 责编:小OO
文档


一、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侵占征地补偿款属于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关键看在什么环节侵占补偿款。如果是协助镇向村民发放补偿款环节,发生侵占行为,应定性为贪污;如果已经领取款项到村委会,发生侵占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

涉案款项是土地征用补偿费,但当村委会在协助镇给村民个人分发时才属于协助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该补偿费一旦分发到村民个人手中,即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当村委会从镇领取属于村集体的补偿费时,村委会属于收款人,与接收补偿费的村民个人属于同一性质,该补偿费一旦拨付到村委会,即属于村民集体财产。此时,村委会不具有协助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性。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手段,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也应按照贪污罪进行处罚。

村委会干部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的情形下从事公务的,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主要是看操作时属于什么身份,一般征地补偿款都是有国家工作人员发放的,如果此时侵占补偿款,即为贪污罪,如果是村委会人员,代为发放,其实此时也是可以看作国家工作人员的,否则就是职务侵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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