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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离婚后不再支付抚养费用?
2024-04-06 07:45:03 责编:小OO
文档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但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减免或免除。支付抚养费是履行义务的体现,对方有权要求给予抚养费。减免抚养费的条件包括经济能力和愿意独自承担抚育费,或因困难无法支付。减免后若情况改善,应按原定数额支付。免除抚育费不影响其他教育义务,不得或剥夺探望子女等权利。离婚后抚养费由双方协议或判决确定,子女可在必要时提出合理要求超过原定数额。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孩子是法定的义务,这个是不可以推脱的。现在很多的离婚纠纷都是因为离婚中对孩子的抚养权或者财产的分割产生的矛盾。有的人认为如果离婚后主动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不给抚养费就可以了,真的是这样么。离婚不要孩子不给抚养费可以吗?

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体现,作为义务支付抚养费肯定是必须的,但法律对此并没有强行规定,如果对方不需要给予抚养费的话,也是可以不给于抚养费的,但是对方是有权利随时要求给予抚养费的。

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主要是特殊情况下减免所致,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

(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

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需要说明的是,免除抚育费,只是就抚养费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结语

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必须的。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规定支付抚养费,但对方有权随时要求支付。除特殊情况外,减免抚养费需要满足条件,并且一旦情况改善,应按原定数额支付。需要强调的是,免除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免除其他教育子女的义务。另一方不能以减免抚养费为由对方探望子女等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双方应协商支付抚养费,如无法达成协议,可由判决。子女在必要时可要求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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