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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陪产假2023年新规定
2024-04-06 06:25:0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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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再婚 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 收养 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湖北省 陪产假规定 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法律客观:

《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第九条 (一)女职工正常分娩假期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规定生育的,另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局机关男职工配偶按规定生育子女的,本人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申请休生育奖励假和增加产假,男职工申请休陪产假,应按程序报批,并将医院有关证明和生育登记资料提供给人事部门备案。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结束后,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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