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规和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过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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