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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发放标准2022
2024-04-06 14:24:39 责编:小OO
文档


广东:6-10月,每人每月300元,按天数折算为每人每天13.8元。
广西:6-10月,每月100-200元之间。
江苏:6-9月,每人每月高温津贴300元,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
天津:计算标准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例如,2021年的标准按照2020年度天津职工年月平均工资6777元计算,今年的高温津贴标准为6777÷21.75×12%=37元。
重庆: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山东: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山西:6-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领取高温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40元。且不能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安徽:6-8月,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湖南:7-9月,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每人每天6.9元。
湖北:6-9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每人每天12元。
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河北: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5元。
陕西:6-9月,每人每天25元。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6月15日至8月15日,从事室外作业每人每天15元,其他每人每天10元。
江西:6-9月,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四川:每人每天10元至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其中,成都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12元。
福建:5-9月,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
云南:6-9月,每人每工作日10元。
海南:4-10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人每天10元。
贵州:6-9月,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标准发放。
吉林:6-8月,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12月-2月,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
辽宁:7-9月,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甘肃:6-9月,高温、露天作业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宁夏:6-9月,高温、露天作业每人每天12元,其他每人每天8元。
内蒙古:高温岗位津贴180元/月,高寒岗位津贴230元/月。发放范围在33℃以上含33℃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以上含6小时和在-25℃以下含-25℃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劳动者。
:6-8月,每人每天10-20元。
天津市高温津贴标准是每天32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度以上(包括35度)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不包括33度)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可领高温补贴的人群如下:
1、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2、用人单位安排高温作业劳动者当月临时从事非高温作业的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5个工作日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3、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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