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七条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九条印制应当使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