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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有抵押怎么过户
2024-04-06 17:37:1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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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过户一般是抵押人和业主协商到银行,出具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待银行同意变更,则将借款人由卖方变更为买方,并由银行出具证明,注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以及同意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向银行借出房产证。然后,买卖双方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苏州二手房交易流程有哪些

苏州二手房交易流程如下:

1、买房查询信息,实地看房。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介消息源,与卖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实地看房、考察地段、商谈价格确定购房意向,同时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合法证件,比如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其他证件;

2、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商定价格、确定成交意向并在卖方提供房屋相应合法证件后,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值得一提的是,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协商沟通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如果买方需要贷款购房,在买卖双方达成意向后,由贷款银行指定评估公司对双方将要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确认贷款额度,在双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需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对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批后,会通知双方完成产权变更,买方领取房屋产权所有证后,要在银行的陪同下办理他项权利证,他项权利证下发后,银行将一次性向房主发放贷款;

4、双方共同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共同到房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接受审查。相关部门会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5、交纳相关税费;

6、双方共同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买卖双方在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将交易材料交给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付清余款,完成交易;

8、买方付清房款,卖方交付房屋,结清交房之日前的所有费用后,交易完成。

二、买方贷款一般交易流程

1.签合同,同上签合同流程。

2.审核环节,同上审核环节。

3.网签,去房产所在地的"住建委"出合同。买方需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外地户口需要暂住证)、婚姻证明、银行卡;卖方需要带:省份证、房本、户口本、婚姻证、银行卡。

4.评估,由评估公司给房子做评估,约3个工作日内出评估结果。评估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需要房屋评估这个环节。

5.面签,面签是申请贷款的一个重要手续,简单来说就是去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市属公积金面签,需要买方卖方携带相关材料共同前往当地公积金管理办理贷款手续。

6.批贷,面签通过后,银行同意借款,会出具一份批贷函,一般备件齐,面签10个工作日左右,出批贷结果。

7.缴税、过户,公积金批贷后,先办理首付款资金,在去当地地税局办理相关税费缴纳,凭税票办理过户手续。

8.抵押登记,出新房本后,将房本提交到公积金管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后,房产抵押给银行,银行才会放款。

9.放款,抵押登记后,他项权证留存于公积金管理,由公积金管理向银行发起放款。

10.物业交割,卖方收到放款后,买卖双方共同前往房屋办理各项费用结清及钥匙交接手续。

三、房屋交易流程

1、买房查询信息实地看房: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实地看房、考察地段、商谈价格确定购房意向,同时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书、身份证件、户口簿等及其它证件。

2、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提供了房屋的合法证件,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对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批后,会通知双方完成产权变更,买方领取房屋产权证后,要在银行的陪同下办理他项权利证,他项权利证下发后,银行将一次性向房主发放贷款。

4、双方共同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共同到房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接受审查。相关部门会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5、交纳相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双方共同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产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银行贷款打余款完成交易: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全部物业费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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