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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如何赔偿交通费
2024-04-06 17:33:0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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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根据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在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往往患者及其家属没有很好的保留乘车票据,对于时间、地点的记录不准确,在诉讼中不能够拿出很确切的赔偿数额要求。因此,在诉讼中得不到的支持。因此,我们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后对于证据我保留和经济损失的证明都应当好好的取得并保留,为以后的医疗诉讼提供证据。如果到了诉讼时想去再准备,往往虚假的成分很多,不被对方认同,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就小了许多。所以,证据的准备在日常工作中,不要临时抓瞎!

在此,还是要提醒几句,交通费要有票据;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明。另外,乘车以必要与合理为标准,如果患者距离医院很近,患者本人可以行走的;乘坐的交通工具又是超豪华的,只会按照一般的交通标准来计算实际的费用。多出的部分只能是患者及其家属的损失了,这样在经济上不合算。

在证据提交的要求中,该花费的交通费是与医疗行为相关。也就是说,是患者受伤地、居住地与相关的医疗机构所在地之间的交通费用。如果在没有意外情况下的绕道和南辕北辙的交通费,是不能够被支持的。这样的票据不但不能够支持,而且会给法庭一个不诚实的印象,在医疗诉讼中应当尽量避免。

一、医疗纠纷如何赔偿营养费

按照《人身伤害解释》的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二、医疗纠纷延期和终止审理的情况是什么

延期审理的情况: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医疗机构或者组织破产或者被撤销,没有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患者及其家属将面临无法得到判决结果的问题。就是有判决结论,患者及其家属胜诉,也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往往是诚信极差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事情。也是患者及其家属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好在,上述两种情况出现的几率都不高。由于医疗诉讼是患者及其家属一起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这在法律上不会成为什么重大的障碍。有相关的执行程序,患者及其家属还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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