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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我全责,交警队以对方不出面为由,不给责任认定书,怎么办?
2024-04-06 16:08:32 责编:小OO
文档


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对方不处理的原因可能是担心无证驾驶处罚。交警不能单方面出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也不能处理理赔。最好的方式是主动联系对方协商,并等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要求双方提供对方损失索赔清单才能处理理赔手续。法律依据为《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十,要求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并在7日内送交责任机关。认定书应包括案件来源、基本案情、责任划分及建议等内容。

法律分析

【法律意见】类似这种情况,在当地如果归属机动车管理的话,对方不来处理的原因很大可能就是由于担心接受相应的无证驾驶处罚,甚至连车辆都可能放弃。当然目前交警的做法是正确的,在对方来签字确认之前,交警一般不能单方面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更是不可能在缺少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之前只针对你方车损作理赔。目前最好的方式就是一方面主动联系对方进行协商,另一方面等待交警部门在达到处理时限的时候出具事故认定书,这样你方的车损维修才能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另外一般保险公司也会要求此类双方事故同时提供对方损失索赔清单才能一起处理理赔手续,否则也会要求你签署放弃索赔对方损失的声明。【法律依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加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印章,应于7日内送交行政过错责任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案件来源及基本案情;(二)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三)认定是否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理由;(四)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的建议;(五)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拓展延伸

事故责任认定遇阻,如何解决交通纠纷?

在面对事故责任认定遇阻的情况下,解决交通纠纷的关键在于采取适当的措施。首先,您可以尽快与交警队取得联系,详细说明对方不出面的情况,并要求他们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责任认定。同时,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法律援助和建议。另外,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尝试达成和解协议,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最后,如果以上措施无效,您可以考虑向提起诉讼,寻求法律裁决。请注意,具体的解决方案应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来制定。建议您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和帮助。

结语

在面对事故责任认定遇阻的情况下,解决交通纠纷的关键在于采取适当的措施。首先,与交警队取得联系,详细说明对方不出面的情况,并要求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责任认定。同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援助和建议。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协议,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最后,如无效,可考虑向提起诉讼,寻求法律裁决。请注意,具体解决方案应根据您的情况和当地法律制定。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指导和帮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机关”,是指设区的市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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