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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2024-04-06 15:52:3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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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又因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管辖呢?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行政机关。在两个或者以上行政机关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才能对这两个或者行政机关也有所不同,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争议各主是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

(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所属的两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分析;

(3)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工作部门所从属的,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管辖;

(4)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的共同上一级,如:同一省的一市交通局和另一市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作了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共同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管辖术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次。

二、至于因特殊原因引起的指定管辖,其指定权一般都由原因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或者其上一级。

出现了管辖争议的问题,各部门应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解决予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并努力协商解决。首先应分析发生争议的原因,如果属于共同管辖问题,可以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争议,这在国外的行政处罚制度中也有规定,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就规定,对于一项违反秩序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数个行政机关依法都对这项违反秩序行为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上首先介入案件的那个行政机关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权”理论,有利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快速有效地处理,有利于在发生共同管辖问题时予盾的尽快解决。当然,如果该行政违法案件牵连了几个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重吸收”的原则,由行政处罚较重的行政机关实施处罚,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必须指出,各行政机关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不管适用什么原则,一定要符合法律、行规和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为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的确是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就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安案件的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三十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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